周光权:经济犯罪认定的共性问题
【案例14-1“荐股诈骗”案】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机构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的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只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了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70余万元。对于本案,检察机关起诉了主犯、从犯一共5人。本案是否存在起诉的共犯范围过广问题?对其中的某些参与者能否做无罪处理?
【案例14-2中饱私囊案】
2013年10月28日,前海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公司”)与深圳市贷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帮公司”)签订《委托债权流转协议》,将经营的车贷等债权以债权流转、转让的名义,委托贷帮公司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贷帮网上发布、宣传并由贷帮网会员认购(贷帮公司将每个债权等额分成若干份并对每名会员的购买比例作出限制),约定年化收益14.5%并承诺债权逾期回购。前海公司的收款账户为刘某甲尾号为8899的账户。此外,公司业务员袁某杰有时候还用他母亲宗某的银行账户为公司收款,在数百笔业务中,有几笔发送给公司经理刘某鹏审查过,有3000多万元资金由袁某杰支配。前海公司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案例14-3期货交易案】
被告人王某等10余人通过某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等交易平台,以电子商务名义,采取联合竞标、电子撮合、匿名交易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白银制品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讲师不断地向投资者预言白银制品价格上涨或者下跌,操盘手则反向高抛低买,业务员不断鼓动被害人抄底,给众多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王某等人构成何罪?
结束语
经济需要健康发展,金融需要创新,创新需要鼓励。对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尤其是金融违规行为在刑事政策上要尽可能“容忍”,定罪务必要慎重认定经济犯罪要随时关注国家经济和金融政策的变化;法律人应该特别注意培养自己的刑法基本功,促进刑法与经济管理、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深度融合。总之,要办好经济犯罪案件,掌握好刑法基本理论注定是绕不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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